保单特色
? 纯意外保障,保障利益高
? 统一职业等级,统一保费
? 最简投保手续,无需体检
? 随时增减人员,方便管理
保险方案
产品组合保障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方案四 | 方案五 | 方案六 |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保险金额 | 30,000 | 50,000 | 80,000 | 100,000 | 150,000 | 200,000 |
团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 年限额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15,000 | 20,000 |
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 年限额 | 3,000 | 5,000 | 8,000 | 8,000 | 10,000 | 15,000 |
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 日津贴 | 50 | 75 | 75 | 100 | 100 |
100 |
保险计划简介
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注1: 医疗费用的赔付适用于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可根据法律或政府的规定或可从社会医疗保险、其他福利计划或任何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赔偿,则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规则进行赔付。
注2:“每一住院事故”指:若经医生证明,被保险人因同一住院事故或因此引发的并发症,而需再次住院接受治疗,如前次住院的出院时间与今次住院的入院时间相隔在一百八十天内,将视为同一住院事故。
注3: 具体以本计划的上述四个保险产品条款为准
*注 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90%;
未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门急诊、住院医疗保险赔付比例为85%。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金 | 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发生的身故或导致残疾。 |
住院津贴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接受住院治疗,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被保险人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住院事故以180天为限。 |
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而给付的保险金。 |
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接受治疗,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急诊和住院费用,按95%/90%比例(有社保/无社保)进行赔付,累计赔付金额以年赔付限额为限。有社保:以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 |
员工参保
所有符合参保资格员工应100%参加且不少于5人,必须有职业等级1-3类的内勤人员参保。
家属参保
家属(仅限配偶和子女)可作为员工的附属被保险人参保;
员工16-64周岁,配偶20-64周岁,子女3-23周岁;
投保方案
? 员工:16周岁至不足18周岁仅可投保方案1-4;18周岁-64周岁可投保方案1-6;
? 家属: 供投保方案1-4,且家属投保方案等于或低于员工方案;
? 单位最多选择3个方案, 相同职业类别的员工需投保相同的保险方案;
? 职业风险高的人员保险方案应等于或低于职业风险低的人员;
? 此计划不可与本公司其他团险计划同时购买;
新增/终止被保险人(含附属被保险人)的保单生效日/终止日期为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资料且核保审核通过
之日,保费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缴费周期
年付职业限制
如下职业类别的人员不可参加本计划:
? 采矿、采石业,森林业,地质探测员(山区,海上)
? 军人及军校学员,武装警察、刑警、缉私缉毒人员、消防人员及警校学生
? 核工业,硫酸,盐酸,硝酸等强酸碱制造工,液化气体制造工人,液化、气化油罐车、工程车辆司机,武器弹
药研究及管理人员,爆炸品业及爆破工作人员
? 钻井业,陆运业,海上作业人员,船员及工作人员,救生员,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码头工人及领班(上船作
业)
? 建筑安装工程人员,道路、桥梁、高速公路(含美化、清洁)、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高空(3米及3米以
上)高压作业人员,营运用4吨以上货运车司机
? 吊车操作人员,钢厂,铁工厂搬运工人,外勤邮务,摩托车送货人员,造修船业工人,钢厂工人,制模工,
锅炉工,机木工,焊工,冲床工,剪床工,铣床工,铸造工,钻床工,非全自动车床工,烟囱清洁人员,石棉
瓦操作工
? 职业运动员,武打、特技、杂技演员,娱乐场所如酒吧、舞厅、按摩院等工作人员,战地记者,驯兽及饲养
人员
? 航空公司飞行训练教官及学员
? 无固定职业者,非法职业者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伤害保险E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公共航空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
公共航空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医疗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医疗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
主险-中宏团体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补贴 | (实际住院天数-免赔天数)×住院日补贴 |
主险-中宏团体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自伤、猝死、吸食毒品、酒驾、参加高风险运动等;药物过敏、未遵医嘱等;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因精神性疾病等;节育、不育等;外配药、代配药产生的医疗费用;体检或其他检查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