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或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存活时作出,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利益,合同随即终止。重大疾病利益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4周岁以下儿童,其重大疾病利益给付将按基本利益保障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详情请参见合同条款。
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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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必保的6种重大疾病 |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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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定义的19种常见重大疾病 |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 放射治疗 10.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6.严重III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7.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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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9.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1.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2.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4.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5.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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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沿用我司原重大疾病产品已有的10种疾病定义 |
26.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27.多发性硬化(MS) 28.肌营养不良 29.脊髓灰质炎 30.进行性球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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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进行性肌萎缩 32.系统性红斑狼疮(SLE) 33.溶血性链球菌坏疽 34.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5.去皮质综合症 |
身故保障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及附加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期满利益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期满,并且未发生本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首年保费的27.5倍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意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表1)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本公司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合同随即终止。
4周岁以下儿童,其意外全残利益给付将按基本利益保障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详情请参见合同条款。
附加合同的意外全残利益与基本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利益不重复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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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保单签发九十天后或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重大疾病利益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所缴保险费的105% |
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受益人将得到身故保险金,金额为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合同随即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起九十天以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意外残疾项目表》上所列的意外残疾项目之一,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我们将给付意外全残利益,合同随即终止。 意外全残利益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利益保障的保险金额 (2)基本保险合同累计所缴保险费的105% |
期满保险金 | 若生存至期满,并且未发生产品指定的重大疾病,将得到等同于首年保费的27.5倍的现金给付,合同随即终止。 |
保险期间及保费特征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40年。
每5个保单年度的保险费将分别按基本保险费单利增加25%。
基本保险费金额等于首年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投保人给付本合同与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合同合并后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利益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主险-中宏安康无忧长期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身故 | 已交保费×105%+利息 | ||
重大疾病 | 不满1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后 | 不承担责任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 |
附加险-中宏附加安康无忧长期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全残 | 不满1周岁 | 保险金额×20% |
满1周岁不满2周岁 | 保险金额×40% | |
满2周岁不满3周岁 | 保险金额×60% | |
满3周岁不满4周岁 | 保险金额×80% | |
满4周岁后 | 保险金额或已交保费×105% | |
满期金 | 27.5倍首期保费 |
注:此产品为健康产品有9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因精神性疾病导致的意外伤害;患遗传性疾病等;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等;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