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自己的精彩人生
重要提示: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对于中高端人群而言,人寿保险已成为其进行长期理财规划,有效实现人身风险管理、财富保障和保值增值所必不可缺的主要理财工具之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众理财意识的提高,特别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客户自身及其家庭情况的可能变化,其保险理财需求侧重点可能发生变化,希望拥有更灵活和多功能的综合型保险理财产品。
“金彩人生II”旨在有效帮助客户面对未来理财需求的可能变化,轻松实现寿险产品核心功能重点(风险保障与稳健理财)的灵活转换,选择更多的精彩人生!
产品特色
保障时时享 理财轻松选
相伴贺百岁 呵护更贴心
身故利益 周全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身故日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① 身故日的保证现金价值;
② 保险金额的6倍扣除2倍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身故利益一经给付,本合同随之终止。
期满利益 百岁贺寿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公司将给付X倍保险金额的期满利益作为祝寿金(X根据下表确定),本合同随之终止。
投保年龄 |
X |
0-9周岁 |
24 |
10-19周岁 |
20 |
20-29周岁 |
16 |
30-39周岁 |
12 |
40-49周岁 |
10 |
50-60周岁 |
8 |
现金利益选择权
选择自己的精彩人生——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灵活的现金利益选择权
本产品集保险保障与资产长期保值、增值解决方案于一体,为客户在规定期限内(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30天)提供灵活的现金利益选择权。客户可根据届时自身情况,灵活调整和确定其保险理财方案。
若投保人行使现金利益选择权,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不含保险合同期满日),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8%分别给付现金利益;同时期满利益调整为保险金额的4倍。
若投保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或变更现金利益选择权,则视为放弃该选择权。
现金分红 分享成长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不具有终了红利,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红利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项红利实现方式:直接领取,缴付到期保费,留存于本公司按复利累积生息。产品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和费差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即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与定价假设的差异造成的可分配盈余。
本公司依托行业领先的专业投资管理经验,对分红保险产品采用稳健的投资策略,精心配置投资组合,追求长期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投资回报。
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具有不确定性,未来红利水平将由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本公司的红利分配政策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基础上,以稳健经营和专业精神为宗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保持红利分配的稳定性,具体金额将在每年寄发给客户的红利通知书中列明。
*详情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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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利益给付 |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 为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合同所有已缴保险费的105%扣除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且在合同的第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日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 2、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6 倍扣除2 倍已给付的现金利益后的余额。 |
期满利益给付 | 生存至一百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我们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期满利益。 |
宝宝2周岁了,陆女士为其投保了以下产品:
保障利益:
金彩人生,第3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志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30天,提供灵活的现金利益选择权。若投保人呢行驶现金利益选择权,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8%分别给付现金利益,同时期满利益调整为保险金额的4倍。(也就是从第5年开始每年领1600元至99岁,100岁领80000。另外再加分红。
康健保额10万,31种大病。患大病能及时积极治疗,不用花家里的钱;
意外门急诊与康宝综合住院,这两个险种正好符合陆女士的需求,小孩子磕磕碰碰的常有的事,这样一来小伤也可报销医疗费用。
附加豁免,保的是两代人。这样,陆女士就能确保即使大人发生意外,宝宝的生活还是有所保障。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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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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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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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现金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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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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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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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现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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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已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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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保证现金价值或(约定保额×6-已领取现金利益×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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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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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0至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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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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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10至1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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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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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20至2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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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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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30至3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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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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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40至4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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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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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时50至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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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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