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长人生旅途,有起伏,有风浪。未雨绸缪的你,肩负对自己的关怀、对家人的责任,需要有一份保障,从容应对人生。日常赶公交挤地铁,出差旅行在外乘车船飞机,也有不确定的风险。
中宏附加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更有交通意外的额外保障。
保障利益
意外残疾或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发生意外导致伤残或身故,可获赔保险金额10-100%的残疾利益保障,或100%的身故利益保障。
意外全残额外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保障期内因意外事故导致90天内发生意外并导致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项目者,可获赔意外额外利益,此项利益为100%续保保险金额。
保证增额利益
每一年度续保保险金额,将自动增加投保保险金额的5%,最高可增加投保保额的25%。此项利益无需额外缴纳保险费。
交通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如在搭乘水路或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除原残疾或身故保障利益外,另可获赔一倍的身故或残疾利益给付。被保险人如搭乘飞机期间发生意外,可获赔最高两倍的身故或残疾利益给付。
多种主险随意搭配
可附加于中宏的各类产品之上,如理财通、聪明宝宝、金喜连连、轻松保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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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 1、身故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本附加合同的 续保保险金额及其利息,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 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 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 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 金额等于续保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3、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 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者,除上述残疾利益给付外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 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 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 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 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 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 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 3 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 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除上 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 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 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 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 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
保险期间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 | 身故 |
续保保险金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残疾 | 续保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全残 | 续保保险金额 | |
公共陆路或水陆意外 | 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公共航空意外 | 身故 |
保险金额+利息 (利息自身故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
残疾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猝死或因精神疾病导致的伤害;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流产等导致的伤害;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公共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