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投保规则:
投保范围:0 周岁至 60 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 费 期间:10/15/18/20 /25/28/30 年缴(自动增额权益(如有)的缴费期间为 5—29 年)
缴费方式:年缴、半年缴、季缴、月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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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豁免之后各期应缴保险费。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四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照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合同将按如下约定处理: ① 若合同未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随之终止; ② 若合同仍附有有效附加合同,则合同的现金价值和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该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至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终止时,合同随之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豁免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各期应缴保险费,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给付以一次为限。 |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
按照该特定肿瘤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
生命末期保险金 |
将按照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既符合重大疾病释义又符合生命末期阶段释义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1)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前(不含18周岁)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① 合同的现金价值 ; ②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 若未给付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含18周岁)身故的,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①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② 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
白血病关爱保险金 |
(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保障计划) 若您投保未成年人保障计划,按如下约定承担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且合同白血病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1) 当被保险人符合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 ,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随之终止。 (2) 当被保险人符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时,若被保险人确诊的该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重度”且属于白血病,将按照该白血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白血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中宏健康双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点:
1、保障全面
2、投保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