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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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身故,按下列二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1)累计已缴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已满18周岁后身故,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前或缴费期满日当日身故,按下列二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①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终止。 ①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当年保障额度,即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给付系数 |
全残保险金(可选) |
1、若被保险人在未满18周岁时全残,按下列二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累计已缴保险费;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已满18周岁后全残,按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前或缴费期满日当日全残,按下列二项金额中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缴费期满日之后全残,按下列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累计已缴保险费乘以给付系数; ②当年保障额度,即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给付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