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超越(关爱版)重大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107种重疾、20种中症、30种轻症疾病保障,还有身故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等待期内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中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符合本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轻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符合本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等待期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 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在等待期内经医学检查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同时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保险公司以给付一次为限。若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同时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轻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符合合同轻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中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患多种符合合同中症疾病定义的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定义和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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