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本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或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总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上述保险金给付低于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300%(百分之三百),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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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 合同生效(或合同中止后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含当日)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或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则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有效保险金额=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总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上述保险金给付低于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合同已缴保险费的300%(百分之三百),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缴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5/15/20/25/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