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或十五年,由投保人与我们商定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效力终止时止。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身故、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给付 | 投保十年保险期间的,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期 日当日24 时,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十五年保险期间的,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 期日当日24 时,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5%给付满期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给付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身故、全残,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给付
投保十年保险期间的,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期 日当日24 时,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05%给付满期保 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十五年保险期间的,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 期日当日24 时,则我们按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15%给付满期 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险-中荷金利两全保险E 款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或全残
|
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因疾病导致的,按已交全部保费领取) |
|
满期金
|
10年满期
|
105%已交全部保费
|
15年满期
|
115%已交全部保费
|
附加险-中荷附加安馨无忧防癌疾病保险保哪些?
|
||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全部保费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患遗传性疾病、染色体异常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35岁李女士,为自己投保“中荷安馨无忧防癌计划”,选择交费期间8年,年交保费10000元,保额达176000元,保障期限15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