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
1. 弥补社保不足
2. 保费低,保障范围广
保险责任:
1.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②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2.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①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②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如下:
1. 癌症(恶性肿瘤)
2. 急性心肌梗死
3. 中风
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6. 慢性肝脏衰竭
7. 帕金森氏病
8. 严重烧伤
9. 瘫痪
10. 再生障碍性贫血
11. 深度昏迷
12. 良性肿瘤
13. 暴发性肝炎
14.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
15. 慢性肺部疾病
16.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
17. 多发性硬化症
18. 运动神经元病
19.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20. 主动脉外科手术
21. 心脏瓣膜手术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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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一、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 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 30 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0、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不含搭乘民用客运航班者)等高风险活动。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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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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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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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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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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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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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重疾后生存满30日) |
重大疾病医疗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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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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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诊重疾后生存满30日) |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30天观察期。
因意外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观察期三十日的限制。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既往症、感染艾滋病毒、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