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还有一些条款中有免除我们责任的内容,详见“1.5犹豫期”、“3.2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年龄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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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一)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2)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 (2)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 (3)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对应已支付的保险费的比例为: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160%;4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至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140%;6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120%。 |
投保年龄:0-7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