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本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本合同所列伤残项目,我们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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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合同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所确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自行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在合同约定的责任期间内因交通事故或飞行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约定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该被保险人在上述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交通工具的规定;
(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交通工具;
(9)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后遭受意外伤害;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款(1)至(11)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投保年龄:0-70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