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4%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全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且一直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4%给付全残关爱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年金 | 自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费的4%给付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年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全残且一直生存的,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至保险期间届满,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费的4%给付全残关爱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关爱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