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年金
自第 3 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费的 3.5%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 年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保险金 | 自第 3 个保单周年日起,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费的 3.5%给付年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身故,保险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0-65周岁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什么
|
保多少
|
年金
|
已交保费×3.5% (保单生效第三年起) |
满期金
|
约定保额
|
身故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