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投保一份且被保险人70周岁前身故所获得的保障,70周岁及以后身故所获得的保障请参见保险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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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自驾车意外身故,我们最高赔偿200万元。 |
非航空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因搭乘非航空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我们最高赔偿100万元。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乘坐民航班机意外身故,我们最高赔偿300万元。 |
其他意外身故 | 若其他原因意外身故,我们最高赔偿50万元。 |
非意外身故 | 非意外身故,我们返还已交保费的1.1倍。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满期仍生存,我们100%返还所交保费。 |
张先生30周岁,商务人士,经常出差各地,搭乘多种交通工具。面对意外风险,张先生未雨绸缪想为自己储备一个“保险帐户”。
睿智计划
为更好地保障家庭的未来生活、体现对家人的浓浓爱意,我们推荐张先生投保一份《中韩保驾护航两全保险A款》,选择5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30年,年交保费3300元。
即可享有长达30年的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障300万、自驾车交通意外身故保障200万、非航空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障100万、其他意外身故保障50万及1.1倍已交保费的非意外身故保障。
待本保险合同期满,张先生在60周岁时将获得满期金16500元,真正的100%返还。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20年。
交费年期:趸交、3年、5年。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被袭击或谋杀、妊娠怀孕流产、整容、未遵医嘱、精神疾病、参加高危运动、违反承运人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提前离开交通工具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
现金价值。
2、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4)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以世界卫
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
(5)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
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保险金和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发生本条第1 款第(1)、(2)、(3)、(4)、(6)、(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2)发生本条第2 款第(2)、(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
(3)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
工具;
(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达到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
工具或其后遭受意外伤害。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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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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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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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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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1 |
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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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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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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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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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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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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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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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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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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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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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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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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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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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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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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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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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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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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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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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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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7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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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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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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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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