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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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前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合同约定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中症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90天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首次轻症疾病和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
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患有合同约定的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因该恶性肿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前提下,若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再次经约定医院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再次经约定医院确诊(含持续、新发、复发及转移)符合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重度恶性肿瘤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生命末期保险金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身故、全残或经约定医院诊断确定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的,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③合同的现金价值。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将豁免合同在首次重大疾病、首次中症疾病或首次轻症疾病确诊日及以后的保险费。 |
长期护理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初次发生并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且该状态持续180天以上的,保险公司将自被保险人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后的下一个保单周月日起,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百二十分之一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连续给付十年,共计一百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全残、被诊断符合生命末期疾病状态或被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未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自保险公司同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之日起,合同终止,但保险金给付责任将延续至长期护理保险金完全给付时止。 |
投保年龄:0-59周岁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