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这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于下列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
(1)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术中氧气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2)住院病床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3)其他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膳食费、救护车使用费、加床费等。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如下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1-4类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当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合同在本保险期间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这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本公司对于下列1-4类费用,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在医院住院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
(1)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术中氧气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2)住院病床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3)其他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膳食费、救护车使用费、加床费等。
2.重大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如下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重大疾病门诊手术。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1-4类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本公司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当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本合同在本保险期间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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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这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下列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 (1)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术中氧气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2)住院病床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3)其他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膳食费、救护车使用费、加床费等。 2.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如下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门诊手术。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1-4类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同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当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合同生效日起30日(这30日称为等待期,续保时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于下列1-4类费用,首先按照一般医疗保险金的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后,再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在医院住院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住院费用: (1)住院手术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术中氧气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2)住院病床费用:包括床位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3)其他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治疗费、诊疗费、会诊费、检查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输氧费、膳食费、救护车使用费、加床费等。 2.重大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接受如下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4)重大疾病门诊手术。 3.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罹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住院治疗的,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疾病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指定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疗法治疗,对于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1-4类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于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同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当上述四类费用的年度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时,合同在保险期间内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七、被保险人进行外科整形、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先天性疾病治疗、康复性治疗、心理治疗、疗养、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以及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八、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九、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痣、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十二、被保险人患性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十七、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治疗;
十九、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二十、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二十一、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二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