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已交保费与给付比例之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给付比例根据以下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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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已交保费按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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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身故时合同的已交保费与给付比例之乘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