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除年满60、65、70、75、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外,自本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60、65、70、75、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贺寿金。
给付贺寿金的保险单周年日将不再同时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贺寿金;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贺寿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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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除年满60、65、70、75、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外,自合同第5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
贺寿金 | 若于年满60、65、70、75、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给付贺寿金。 给付贺寿金的保险单周年日将不再同时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若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已给付的贺寿金; (2)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合同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于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身故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贺寿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