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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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内容 |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一次交清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转入保险费之和)-累计部分领取金额-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2.年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年金。保险公司将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每年按照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或按约定的给付金额给付年金,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由年金受益人在首次申请时与保险公司约定。每个保单年度内给付的年金和部分领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