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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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该日)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前,若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合同保险金额的25%给付生存保险金。年满8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犹豫期结束的次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10%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贺寿金。 |
高残或身故关爱年金 |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当日零时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自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该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本公司除给付生存保险金外,还将按照保险金额的25%给付关爱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若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合同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若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含)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需先扣除在身故后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贺寿金和关爱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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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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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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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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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年年领取一次) |
已满8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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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年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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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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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保费×10% (犹豫期次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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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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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80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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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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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未满18周岁,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在未满18周岁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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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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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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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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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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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已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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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