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三星祥乐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恶性肿瘤保障产品,针对胆囊癌、恶性淋巴癌以及脑癌额外多赔付,身故返还已交保费。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但因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特定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 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不受 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返还 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 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特定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息返 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包括特定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包括特定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包括特定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吸食毒品、先天性畸形、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银三星祥乐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恶性肿瘤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
特定恶性肿瘤 已交保费

基本保额×200%

(确诊脑癌、胆囊癌或恶性淋巴瘤可领取)

身故 已交保费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180天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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