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本公司无息返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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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 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 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恶性肿瘤不受 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息返还 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 力恢复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终止。 但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特定恶性肿瘤不受上述180 日的限制。 若于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 日内初 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无息返 还合同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 保险金,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包括特定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恶性肿瘤(包括特定恶性肿瘤)发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 |
特定恶性肿瘤 | 已交保费 |
基本保额×200% (确诊脑癌、胆囊癌或恶性淋巴瘤可领取) |
身故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