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贺寿金
若被保险人于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贺寿金。
三、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养老年金保证给付20 次,保证给付期自被保险人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止,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 倍,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本公司按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2)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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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金 | 若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贺寿金。 |
生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 单周年日零时前,若被保险人于每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 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
养老年金 | 自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若于每 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养老年金保证给付20 次,保证给付期自60 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零时起至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不含)止, 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4 倍,若 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 年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数额为: 1. 若于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 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2)身故时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 确定。 2. 于8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为零。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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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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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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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6%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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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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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60周岁时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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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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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2% (60周岁起,每年领取一次,保证领取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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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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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6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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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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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0周岁,未满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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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本保额-已领取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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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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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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