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3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须在医院内住院治疗,对于所发生的属于合同签发地(以下简称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保险期间期满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30日的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的,对于所发生的属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投保时约定的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投保时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人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的孕产期跨越两个保险单年度,则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分娩时所在的保险单年度约定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若未续保,则本公司仅赔付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上述生育医疗费用。
四、公共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根据双方约定投保人可以投保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不得计入被保险人名下。当被保险人累计赔付保险金额超过住院医疗保险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或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约定的最高赔付限额时,经投保人同意,本公司从投保人公共保险金额中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对该被保险人给付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其限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对所有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投保人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者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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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 若30 日后发生的疾病或因意外伤害须住院治疗, 对于当地社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后,按 约定给付比例给付。 对于延续至本合同期满后 30 日内的住院治疗, 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同一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时 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对当地社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扣 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 同一人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 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
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 经双方约定可以投保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金额不计入被保险人名下。当住院费用超出超大额住院补充保险金限额时, 或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出大额门急诊补充保险金限额时,对于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经投保人同意,从公共保险金额中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公共医疗费用保险金。 |
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 | 已婚女性在符合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发生 的,且符合当地政府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范围内,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 (1)孕产期检查费、药品费、材料费和治疗费; (2)分娩时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中航三星综合团体医疗保险 条款 第 3 页,共 9 页 (3)流产或终止妊娠医疗费用; (4)引产、避孕和绝育手术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5)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它合理生育医疗费用。 同一人的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投保时约定的该被保险人女性生育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
保险期间
对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四、 被保险人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五、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六、 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十七、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十八、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十九、 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他费用。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精神疾病、不孕不育、遗传性疾病、美容整形牙齿修复视力矫正、非治疗性医疗行为、以捐献器官为目的的医疗、未遵医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参加高危运动、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治疗、社保规定的自费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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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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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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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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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急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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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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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生育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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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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