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 、16 、1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被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 于年满 15 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 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的 保险金额的3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5 、16 、17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教育金。 |
身故保险金 | 1. 若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 于年满 15 周岁 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 身故 ,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2. 若被保险人于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 ,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基本的 保险金额的3倍减去被保险人身故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教育金 |
基本保额 (15、16、17周岁时各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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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 未满1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
已满15周岁 | 基本保额×3-已领取教育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