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19、20、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教育金。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定。
四、高残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高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以时间较早者为准)。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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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金 | 若于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 教育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 的数额为: 1.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 (1)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 费确定。 2. 若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身 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去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 已给付的教育金后的余额。 累计已给付的教育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教育金确 定。 |
高残保险金 | 若因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 体高度残疾,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的首个 保险单周年日起,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的 10%给付高残关爱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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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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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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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18至21周岁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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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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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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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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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确诊高残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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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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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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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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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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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支付教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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