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高残保险费豁免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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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在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满期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费豁免 | 若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自确定为高度残疾后,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
保险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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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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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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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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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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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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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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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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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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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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