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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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续保或因意外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60日的限制。 若于本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发病并确诊重大疾病,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