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特需医疗保险金 | 若发生约定给付范围内的医疗保健费用,对实际发生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给付比例给付。给付范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双方共同约定。 每次对被保险人给付的特需医疗保险金以个人账户余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给付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相应等额减少。 若投保人选择建立公共账户,当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经投保人书面同意,按照规定在公共账户余额内给付公共账户特需医疗保险金,公共账户余额相应等额减少。 |
高残护理金 | 若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高残护理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高残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发生特需医疗保健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不符合保单或协议中双方的特别约定。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的疾病。
8. 不符合保单或协议中双方的特别约定。
因上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高残护理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故意斗殴、既往病史、不符合保单中双方特别约定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特需医疗金
|
(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免赔额)×约定比例 |
高残护理金
|
约定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