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60日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二)须在医院(见释义三)内实施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手术津贴保险金=投保份数×1000元/份×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为附表二《手术项目及给付比例表》中该项手术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同一次手术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手术项目时,本公司将按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手术项目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若其中最高给付比例的手术项有多项,则本公司只对一项手术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同一次手术涉及2个或2个以上手术项目时,本公司将累计各手术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但以手术津贴保险金额为限。
同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最多给付5次手术的手术津贴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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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津贴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60日后发生的疾病(续保不受上述60日限制),或因遭受意外伤害须在医院内实施手术治疗时,本公司按以下方法给付手术津贴保险金。 手术津贴保险金=投保份数×1000元/份×给付比例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实施手术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斗殴,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产前产后检查、分娩(含难产)、流产、引产、避孕、绝育手术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治疗;
十二、 被保险人进行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十三、 被保险人的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四、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五、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或摔 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手术补贴 | 投保份数×1000元/份×给付比例 |
注:此产品为医疗保障,疾病有60天观察期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不孕症治疗、人工受孕、怀孕等;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美容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等;腰椎间盘突出症;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