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30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 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30日后仍生存,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18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效力恢复日)起180日内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