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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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育金 | 若被保险人于下表所列的大学教育金给付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18周岁-10%;19周岁-10%;20周岁-15%;21周岁-15%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创业金 |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满期创业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大学教育金 | 18周岁 | 基本保额×10% |
19周岁 | 基本保额×10% | |
20周岁 | 基本保额×15% | |
21周岁 | 基本保额×15% | |
身故 |
基本保额 (年满18周岁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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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残 |
基本保额 (年满18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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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创业金 | 基本保额×50%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