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见释义一)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二),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基本保额 |
高残 | 基本保额 |
满期金 | 已交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