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盛世臻品年金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限
属于年金理财保障产品,第5和第6年分别可领取一笔特别生存金,第7年开始每年领取年金,身故也有保障。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本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本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本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在本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生存金: 1.合同交费期间为三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60%给付特别生存金; 2.合同交费期间为五年的,保险公司按年交保险费的100%给付特别生存金。 在合同生效年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生存金。
年金 自合同生效年满七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保险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年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65周岁
免费获取 3份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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