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0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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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0-65周岁
投保年龄
5/6/10/15年
投保年限
中短期两全理财产品,4种保障期限可灵活选择,提供期满和身故保障,可享公司分红收益。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 同终止,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满期保险金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谁能保
0-65周岁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安欣无忧两全保险(分红型)(2015 版)条款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保哪些
无标题文档
保什么
保多少
满期金
一次交保费
基本保额
分期交保费
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未满18周岁身故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满18周岁身故
一次交保费

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分期交保费

(已交保费×105%)或(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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