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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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 同终止,按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 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 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按合 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 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 1. 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2.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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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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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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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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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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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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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交费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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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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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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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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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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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180天内疾病导致的,领取(已交保费×105%)) |
分期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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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或(基本保额×已交费年度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