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保险期间一年,保障范围包括意外医疗、伤残及身故,按约定比例给付医疗费用及伤残金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伤残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号(总第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残疾程度较重一项对应的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除另有约定外,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门(急)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合 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就业保险金以及护理保险金后的余额 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 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伤残给付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除 另有约定外,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 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或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在非本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或本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十五、投保前已有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十六、家庭病床或挂床治疗等;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伤残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意外医疗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免赔额)×约定比例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因整容等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职业病的治疗和康复;细菌等感染;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高危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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