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型)(2013 版)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特定团体成员投保,保险期间一年,保障包含由意外导致的烧伤、伤残及身故,按比例给付烧伤和伤残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合同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 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 告2006 年第10 号(总第97 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工伤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我们根据《意外烧伤保 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每次按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 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Ⅲ度烧伤

保险金额×烧伤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金-已领取烧伤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猝死;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 型)(2013 版)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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