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与保险公司约定
投保年限
专属团体投保,保障六种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身故和伤残。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按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 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 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 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本附加合同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多少钱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猝死、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附加重大自然灾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意外身故
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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