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附带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职务行为遭受他人故意侵害以致身故或者伤残的,本公司在该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几名附带被保险人同时遭受他人故意侵害时,本公司将附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依受害人数平均分摊后按本款约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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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八、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九、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或附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
附带被保险人 | 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猝死;流产及分娩;因整容引起的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