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前述三十日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已经交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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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一项或多项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我们按已经交付的合同的保险费给付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吸食毒品;患先天性疾病等;已患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