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确定的伤残程度,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向贷款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整容等;精神和行为障碍;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