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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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住院日额给付 | 因意外需要住院,按实际住院天数乘以住院日补贴给付住院补贴。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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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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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日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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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补贴×实际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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