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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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四、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和矫形、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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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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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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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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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室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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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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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