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洗牙和牙齿美白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诊疗、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住院日额补贴
|
住院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