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两部分。基本保险责任必须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可以选择投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其保障地区范围内本合同约定的医疗网络内医院就医的,对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合理且惯常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基本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在住院治疗前后分别六十天以内的、因同一伤病导致的相关门诊治疗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二)急诊交通费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诊需住院或日间留院的,对经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有医疗必需且使用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最合适的交通工具护送其至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行租用非医疗救护交通工具的费用。
(三)护送转院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地区范围内,当其身体发生紧急情况且当地无法提供所需治疗时,对其使用本公司医疗顾问决定的最佳交通方式将其护送转院至由本公司确定的最近的合适医疗机构,并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入住医院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护送转院费不包括所有因怀孕及分娩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但因妊娠并发症需要护送转院的除外。
5.住宿费:被保险人在入住医院前后,且在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治疗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一名陪护人员在医院之外住宿所发生的费用。
(四)特定门诊手术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手术所实际发生的手术费及胃镜检查、支气管窥镜检查、结肠镜检查、阴道镜检查等四项门诊内窥镜检查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腹腔镜检查和关节腔镜检查除外。
(五)特定检查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接受的电脑断层扫描(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及核磁共振成像(MRI)所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六)肿瘤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进行与肿瘤相关的医疗必需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姑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七)器官移植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心脏、肺、肾、胰腺、肝、同种异体骨髓及自体骨髓等七种器官移植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八)住院精神科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后在医院的精神科由注册精神科医生直接监控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九)牙齿意外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损坏天然健全牙齿后十天内在医院急诊室或者牙科诊所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第一次治疗后的三十天之内发生的首次后续随访治疗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进食导致的牙齿意外损坏除外。
(十)妊娠并发症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等待期后,女性被保险人在产前或分娩时发生疾病的,对其通过妇产科专科医生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人工受孕而产生的早产或多胞胎等并发症除外。
(十一)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
新生儿被保险人出生后三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新生儿首月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新生儿被保险人在出生三十天后初次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范围内。
(十二)父母陪宿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对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陪护所产生的医院住宿费用或加床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仅限一人。
(十三)肾透析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接受肾衰竭的慢性支持性治疗、手术前后或急性继发性肾衰竭监护治疗期间的肾透析费,本公司根据其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十四)遗体转运或安葬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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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相关保险责任 | 若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治疗,对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医疗必需、合理且惯常的医疗费用(含慢性病急性发作治疗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约定给付下列住院相关保险金: 1.住院床位费及膳食费; 2.重症监护室使用费; 3.手术费、手术室费及护理费; 4.医生费用、专科医生费用、诊疗费和麻醉师费用; 5.检查费; 6.整形重建手术(包括门诊治疗)费; 7.药品费、敷料费及医疗器械费; 8.康复治疗(包括康复门诊治疗)费; 9.住院治疗前后的相关门诊治疗费。 |
急诊交通费保险责任 | 因急诊需住院或日间留院的,对经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有医疗必需且使用医生或专科医生认为最合适的交通工具护送其至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不包括自行租用非医疗救护交通工具的费用。 |
护送转院保险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地区范围内,当身体发生紧急情况且当地无法提供所需治疗时,对使用我们医疗顾问决定的最佳交通方式护送转院至由我们确定的最近的合适医疗机构,并以住院或日间留院方式入住医院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护送转院费不包括所有因怀孕及分娩而产生的护送转院费用,但因妊娠并发症需要护送转院的除外。 护送转院费也不包括在非认可的滑雪场所或冬季运动场所产生的海空救援或登山救援费用。 护送转院需获得我们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同意,且在转院前需向我们提供由医生或专科医生出具的关于紧急情况发生所在地无法提供所需治疗情况的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中护送转院费包括以下五项: 1.护送转院交通费; 2.日间留院病人交通费; 3.陪护人员探望费; 4.返回交通费; 5.住宿费。 |
特定门诊手术保险责任 | 对接受门诊手术所实际发生的手术费及胃镜检查、支气管窥镜检查、结肠镜检查、阴道镜检查等四项门诊内窥镜检查费,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腹腔镜检查和关节腔镜检查除外。 |
特定检查保险责任 | 对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接受的电脑断层扫描(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PET)及核磁共振成像(MRI)所发生的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肿瘤保险责任 | 对以住院、日间留院或门诊方式进行与肿瘤相关的医疗必需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姑息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器官移植保险责任 | 对所发生的心脏、肺、肾、胰腺、肝、同种异体骨髓及自体骨髓等七种器官移植费,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住院精神科治疗保险责任 | 对被确认患有精神疾病后在医院的精神科由注册精神科医生直接监控接受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牙齿意外保险责任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损坏天然健全牙齿后十天内在医院急诊室或者牙科诊所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第一次治疗后的三十天之内发生的首次后续随访治疗费,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进食导致的牙齿意外损坏除外。 |
妊娠并发症治疗 | 等待期后,在产前或分娩时发生疾病的,对通过妇产科专科医生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人工受孕而产生的早产或多胞胎等并发症除外。 |
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 |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十天内发生疾病并住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因人工受孕产生的早产或多胞胎等并发症和新生儿的先天性疾病或畸形除外。 新生儿出生后三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继续承担给付新生儿首月医疗保险金的责任;新生儿在出生三十天后初次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新生儿首月保险责任范围内。 |
父母陪宿保险责任 | 未满十八周岁住院治疗的,对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行陪护所产生的医院住宿费用或加床费,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仅限一人。 |
肾透析保险责任 | 对接受肾衰竭的慢性支持性治疗、手术前后或急性继发性肾衰竭监护治疗期间的肾透析费,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遗体转送及安葬 | 因伤病导致身故的,对运送遗体或骨灰至国籍所在国或居住国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或按照身故发生地的惯例进行合理的安葬费用或火葬相关费用,我们根据实际发生并支付的费用数额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其中,合理的安葬费用包括:重开坟墓和安葬费用,或新开坟墓和安葬费用。 火葬相关费用包括: 1. 火葬费用; 2. 医生证明费用; 3. 火葬前必须去除心脏起搏器或其他医疗设备的费用。 但合理的安葬或火葬费用不包括葬礼费用,如: 1. 葬礼承办者的费用; 2. 鲜花; 3. 由于发放身故人员的现金、储蓄和财产所需的文件而产生的费用;4. 其他安排葬礼或参加葬礼而往返的路费。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接受既往伤病的治疗,但投保时已告知本公司且被认可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除外。在投保人连续投保满两年后,如果未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将承担该被保险人治疗该既往伤病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或畸形:
六、被保险人在美国境内发生的任何选择性治疗;
七、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质或疗效未经证实的治疗;
八、被保险人在投保日之前已存在的先天性疾病或畸形,但年龄不足十二个月的婴儿除外;
九、被保险人接受医生或专科医生开具的预防性药物和进行的常规检查和体检(包括妇科检查),但选择了健康检查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被保险人接受常规听力检查,但选择了听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被保险人非病理性或自然性的视力退化(包括但不限于近视、远视、散光)以及接受任何针对非病理性或自然性视力退化的矫正性手术;被保险人接受常规视力检查,但已选择了视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接受康复治疗,但康复治疗(包括康复门诊治疗)费保险责任中列明的内容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在健康水疗院、自然疗法诊所、美容院或附属于此类机构的场所接受的治疗;被保险人接受任何非正规医疗治疗手段或服务,如按摩,水疗,气功等;被保险人在已成为其住所或长期住处的医院接受治疗,或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因为家庭原因入院所接受的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接受美容相关治疗及其导致的其他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为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而接受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减肥疗程,减肥药品或补充剂,健康会所会员资格,节食疗程以及在疗养机构接受的针对饮食异常的治疗);任何因减轻体重或因体重相关问题引起的并发症;
十五、被保险人接受替代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催眠治疗和哺乳检查及治疗,但选择了替代疗法保险责任的,则替代疗法保险责任中列明的内容除外;
十六、寻找器官移植供体的费用、从器官捐献者体内摘除器官或运送器官的费用及与前述三项相关的所有费用;
十七、自愿剖腹产费用及因之前自愿剖腹产导致的医疗必需的剖腹产费用,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十八、被保险人接受非病理性的妊娠终止、参加产前辅导班产生的费用及与分娩无关的助产士费用;
十九、新生儿护理费,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二十、被保险人因节育、绝育(或复通)直接或间接导致的费用以及接受不孕症治疗(辅助受孕)发生的费用,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不孕症治疗(辅助受孕)导致的妊娠并发症和常规生育费用除外;
二十一、被保险人接受阳痿或其相关疾病的治疗;
二十二、被保险人接受直接或间接与变性相关的治疗;
二十三、被保险人患性病或其它任何通过性传播的疾病,但选择了艾滋病保险责任的,艾滋病保险责任保障下列明的内容除外;
二十四、被保险人接受由心理医生、家庭治疗师或丧亲辅导员提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但接受由精神科医生转介并直接监控的心理医生提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十五、对儿童的学习障碍、多动症、注意力缺损症、言语矫治及生长发育问题、社交或行为问题的治疗,但选择了健康检查保险责任的,其相关检查费除外;
二十六、被保险人不顾医学上的诊断意见而旅行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十七、被保险人发生的空中、海上或山区救援费用,但发生在经认可的滑雪场所或冬季运动场所的救援费除外;被保险人在所选保障地区范围外发生的护送转院费用,但选择了保障地区范围外的意外伤害与紧急治疗保险责任的全额赔付选项,本公司赔付护送转院费(包括紧急护送转院);
二十八、任何旅行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但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的除外。如果旅行的目的是进行门诊治疗,则任何旅行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均不在赔付范围之内;
二十九、被保险人因睡眠相关的呼吸障碍(包括打鼾)、疲劳、时差综合征、与工作压力有关的紧张状态或对前述四种情况的相关疾病而进行的治疗;
三十、无需处方即可购买的维生素、矿物质、有机物质和婴儿口服配方食品等饮食补充剂及药物;任何营养补充和保健作用的中药及膏方;但选择了母婴保障保险责任的,产前处方维生素费用除外;
三十一、医生、专科医生或合格护士的出诊费用,但出诊前已经过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的除外;
三十二、被保险人接受体外假肢(包括相关维护或安装)、矫形器材、医疗设备,但已选择了耐用医疗设备、假肢与矫形器材保险责任的除外;被保险人购买助听器,但已选择了听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被保险人购买视力辅助工具,但已选择了视力保障保险责任的除外;
三十三、被保险人进行如下高风险活动:
1.职业运动或参加任何类别的赛车运动;
三十四、任何在责任免除中列明的治疗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治疗所导致的并发症;
三十五、被保险人接受自我治疗或由直系家庭成员提供的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处方药物,诊断测试及外科手术;
三十六、被保险人在门诊精神科接受治疗;
三十七、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中未列明的保障责任;
三十八、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网络外医院、诊所或医师就诊。医疗网络内的医院详情请登录www.aetnainternational.com查询。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医疗 | 实际费用 |
急诊交通 | 运送至医院交通费用 |
护送转院 | 护送转院交通费用 |
特定门诊手术 |
手术费+内窥镜检查费 (胃镜检查、支气管窥镜检查、结肠镜检查和阴道镜检查) |
特定检查 |
检查费 (电脑断层扫描、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显像和核磁共振成像) |
肿瘤 | 诊断和治疗费用 |
器官移植 |
器官移植费 (心脏、肺、肾、胰腺、肝、同种异体骨髓及自体骨髓) |
住院精神科治疗 | 实际费用 |
牙齿意外 | 治疗费用 |
妊娠并发症 | 治疗费用 |
新生儿首月住院 | 实际费用 |
父母陪宿 | 医院住宿费用或加床费 |
肾透析 | 肾透析费用 |
遗体转运或安葬 | 转运费+安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