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
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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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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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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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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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本保额
(三年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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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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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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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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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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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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