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50周岁
投保年龄
至80周岁
投保年限
生存金三年一返,收益稳定;满期金一次性返还300%基本保额,保全资产;身故保障300%基本保额,财富有传承。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

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起,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 终止;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投保须知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

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谁能保
0-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生存金
8%基本保额
(三年一返)
满期金
300%基本保额
身故
300%基本保额
(保单生效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已交保费领取)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多少钱

金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10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2880元,基本保额10万,保至8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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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彩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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