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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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我们按合同约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 |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四、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因保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保单生效前的未愈疾病、非意外导致的整容矫形手术、主合同责任免除部分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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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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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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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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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定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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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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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补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室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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