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满期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而被保险人生存,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满期保险金 | 若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合同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费豁免 | 若投保人身故,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范围
凡年满二十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不超过十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有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一、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四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二、自本合同的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 保多少 |
满期金 | 保险金额 |
身故 | 保险金额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