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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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若在投保180天内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投保180天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若在投保18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若在投保18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合同约定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被保险人(不含附带被保险人)人数应不少于五人,且应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包括附带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投保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该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该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患先天性疾病等;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康众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10 年交费,保险期间至终身,年交保险费51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