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六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修订版)条款(第三页)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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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观察期60天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在观察期6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在观察期6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 | 若在观察期60天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违法乱纪;两年内自杀;患先天性疾病等;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修订版),基本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间3年,一次性交费15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